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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什么样的被调查人监委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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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近日,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当公诉人宣读完对该市某公立医院负责人曾某的起诉书之后,坐在被告席上的曾某松了一口气。
        今年3月,四会市纪委监委组织医疗卫生系统干部专题学习监察法。学习结束后,非党员干部曾某来到市纪委监委机关,忐忑地说:“同志,我是来自首的,我有问题要交代。”
随后,曾某将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和盘托出。第二天上午,曾某通知家人将涉案款物全部上缴……
        曾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退清涉案款项,具备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条件。5月初,四会市纪委监委就此事向上级监委请示。上级监委核阅相关材料后,批准了请示。随后,四会市纪委监委向检察机关移交此案时出具了《曾某到案后的态度和认识情况说明》,并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
监察法规定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有关情形,旨在鼓励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同时也为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本条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内容。
  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在主观上表现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对所作所为感到后悔,表现了改恶向善的意愿。在客观上,表现为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等。
        自动投案主要有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等情形。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是指被调查人能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除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外,还应当如实供述监察机关不知道、还未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还应供述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积极退赃,减少损失,是指主动上交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减少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的损失。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主要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监察机关抓捕其他重大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包括案件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
        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要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评估被调查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及表现,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