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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问题线索,监察机关该如何处置?
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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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纪委监委在调查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涉案人员H某检举揭发了某市副市长Z某索贿受贿的问题线索。Z某先后向其索要1套在北京的住宅和1辆进口宝马轿车,多次收受H某的其他财物合计500万元左右。

省纪委监委经过严格审批后,启动了对Z某的初步核实工作,随着工作的深入,发现问题越来越多,听到风声的Z某和家人也大肆隐匿、转移赃款赃物,把部分赃款赃物退还给行贿人,并让对方“咬死”没有向其行贿,这些导致核查组的外围谈话取证难以取得有效突破。于是省纪委监委当机立断,决定对Z某夫妇立案调查,并迅速对2人采取留置措施。

处置反映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是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收到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主要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处置方式。

谈话函询是指监察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初步核实是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暂存待查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予以了结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

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在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比如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等。如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方式提出分类处理建议。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发布既是监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也是加强反腐败斗争宣传、形成持续震慑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