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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通知

关于进行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通知

 

各单位:

    建设部自2005年开展一、二级建造师认定和考试,到2008年2月项目经理证书将停止使用。为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2007年3月建设部将对建造师执业资格进行注册,发放执业印章,北京城建集团将作为试点单位将首先实行建造师注册,为做好此项工作,请各相关单位做好首次建造师执业注册准备工作。

一、注册范围:集团所属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初始注册应具备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北京城建集团;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注册时印发);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具体注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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