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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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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使得公司需调整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即公司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增加26.11亿元,其他综合收益减少26.11亿元。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3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2017年5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准则相关规定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根据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 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4、衔接规定:在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的无须调整,但应当调整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公司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和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公司评估了原来成本法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选择不同的计量方法对公司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使得公司需调整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即公司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增加26.11亿元,其他综合收益减少26.11亿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此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变更及追溯调整有关项目和金额。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2019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产生影响。相关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是按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告附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