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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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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4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2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3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67,04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6,089,600元,转增313,408,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880,448,000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有关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代扣代缴。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1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16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4元。

(5)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资本溢价。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880,448,000股摊薄计算的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0.5823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联系电话:010-82275598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