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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设工程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
时间: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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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办法》)中有关承诺报价内容及“报价承诺法”进行修改,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据悉,此次修改将《评标办法》原文中的“要约合理低价”均修改为“要约价”。将《评标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做出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

通知明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且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应当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