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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地方古城保护法规施行
时间: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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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扬州市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国内首部地方古城保护法规。

根据规定,扬州市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并将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古城保护工作,依法接受监督。扬州市还将每年的9月26日定为古城保护日。

《条例》明确的保护范围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地上文物和地下遗址的保护、地形地貌和建筑风貌的保护、街巷机理和古遗迹保护以及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和河流、行道树等有形、无形遗存的保护,真正做到了古城保护全覆盖。

据介绍,运用现代化的保护和管理手段是《条例》的创新之处。按照要求,市政府要建立古城保护名录制度及名录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古城办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古城保护名录的建议。同时,要动态调整保护名录,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依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条例》还对明清历史城区保护内容、古城遗址区保护内容以及明清历史城区范围内、古城遗址区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