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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展省级住房租赁试点
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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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9个省级部门日前发布通知,确定温州市、绍兴市、嘉善县、义乌市为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加快构建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

根据通知,各试点市、县要根据租赁市场需求、房价水平等因素,确定2018~2022年新增租赁住房总量占新增商品住房总量的最低比例要求,城市不得低于20%,县城不得低于10%。

通知明确,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健全完善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对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试点市、县按照每个县(市、区)至少1家国有企业的标准,确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通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根据规划,2018年3月底前,各试点市、县进行阶段性总结。到2022年,浙江基本形成政府、国有企业、社会化机构、个人多主体的租赁住房供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