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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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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3月20日,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3月23日,一个新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揭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进行宪法宣誓。
        这一件件大事,标志着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是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对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它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确定;同时,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空白,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类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在我国监察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形成“一府一委两院”。
        国家监察委员会整合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等部门的工作力量,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在我国四级监察机构中,地方设省级、市(地)级、县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乡镇不设监委,将来监委可以在乡镇设派驻机构。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委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有效解决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的有机统一。
        监察法的颁发实施,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挂牌成立,开启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阶段,翻开纪检监察工作新篇章,集团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契机,不忘初心再出发,牢记使命勇担当,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不断开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