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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牌照再放开
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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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PE、VC须符合运营、业绩、风控、资产管理规模等多方面规定。首先,PE、VC需要满足申请公募牌照的一般性要求,包括: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三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最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最近三年无重大违规,不处于被监管部门调查或整改期间;基金业协会会员;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PE、VC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规模要求,包括实缴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三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比照征求意见来看,资产规模门槛由年均30亿元降至20亿元。

与此同时,放松券商资管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要求。比照征求意见稿,对于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的规定,增加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的替代条件。取消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B类以上的相关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申请公募牌照,除满足一般性要求外,《暂行规定》以“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替代征求意见稿中“最近12各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的标准。

《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始进行信息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于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向证监会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