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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本月起施行园林绿化条例
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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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施行,从顶层设计上为厦门园林绿化的长远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厦门此次首设“绿线和永久保护绿地”的规定。《条例》明确,在绿化规划指标中,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把更多的地腾出来,保护绿水青山,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局长龚建阳说,“这次将绿地范围控制线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对调整的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规定,对重要山体、湿地公园、重点公园等关系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绿地,实施更严格保护,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市政府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依法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条例》两大全新创举——景观评价和养护绩效考核 ,本次也备受关注。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这样做避免了以前重主体建设、轻景观绿化建设以及主体工程完成后绿化随便应付了事的现象发生。
  按照新规,今后凡是财政性投融资公告绿地的建设单位,园林绿化的景观效果评价等级都要纳入招标文件,竣工验收时,由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引入第三方,做景观效果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
  据了解,早在去年7月,厦门就出台《厦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成为我省最早出台地方管理办法的城市、全国最早建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城市之一。